文章来源:啤酒世界网
2023年3月3日,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会东某批发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啤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作出罚款3.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1日,会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会东某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品名为“重8啤酒”的瓶装啤酒,生产商为云南某公司,该啤酒瓶体下方有“百威英博”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从云南某公司购进1100件“重8啤酒”,该批次啤酒瓶体下部均有“百威英博”浮雕字样。2023年2月22日,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向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百威英博”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授权书,及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瓶装啤酒的鉴定证明,证明显示,该批次啤酒所使用的啤酒瓶是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百威啤酒专用瓶,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未授权该公司生产。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相关规定,该批次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批次啤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合计3.08万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这不是啤酒行业第一次因使用回收专用啤酒瓶而商标侵权被罚。去年就曾有企业使用回收雪花专用瓶被罚。
2022年1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黄平县某副食经营部经营的“诗与远方”啤酒瓶颈部带有“雪花®”标识,涉嫌侵权。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诗与远方”啤酒是利用回收啤酒瓶贴上自己的标识“诗与远方”作为自己啤酒的容器,虽在使用过程中贴上自己的标识,但没有对啤酒瓶肩的4个“雪花®”浮雕字样进行有效遮挡,且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上述产品的供销货台账。
处罚依据及结果:“雪花”是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雪花啤酒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当事人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啤酒与雪花啤酒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黄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回收啤酒瓶的我国很常见的做法,有些可能是回炉重造了,但大部分酒瓶的重复利用的。
过去很多年里,我国经常发生啤酒瓶质量不过关导致的啤酒瓶爆炸伤人事件,因此,很多啤酒公司都建立了专用啤洒瓶体系,并在专用的啤酒瓶上刻上自己公司的名称和商标,对于大公司而言,为保证自己啤酒瓶的质量只使用自己的啤酒瓶保护了消费者,但这样做是有成本的,包括专用生产线、专用物流体系和空啤酒瓶流入小公司的损耗。
而对干小公司而言,其没有建立啤酒瓶专用体系固然节省了成本,但这部分节约的成本实际变成了消费者安全的隐性成本。如果他们用了大公司的啤洒瓶,就显示他们没有花啤洒瓶体系的成本,却因此部分享受到了大公司啤洒瓶的安全性,这对干投入成本建立啤酒瓶体系的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大公司才会想通过商标权侵权禁止小公司使用自己的啤酒瓶。
除了考虑知识产权侵权、环保外,也要考虑竞争秩序和法律的引导作用。如果法院判决使用刻有他人商标的啤酒瓶构成商标侵权的,会对那些没有建立专用啤酒瓶体系的小公司有引导作用,引导他们不再使用标有大公司商标的啤洒瓶并进而建立自己的啤酒瓶保护体系,从长远看,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并促进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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