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价不足9元的白酒故意“撞脸”茅台,因商标侵权被判赔100万!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土老二内部接待酒”侵权茅台酒的产品售价不足9元/瓶,累计销售金额高达350余万元。
事件起因:模仿茅台外包装
2020年1月,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发现贵州益鼎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鼎长公司)在“拼多多”网站开设网店销售“土老二内部接待酒”(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不仅标注“贵州茅台镇”文字、五角星图形等标识,同时,其包装、装潢在颜色搭配、图案布局、文字排列等方面均与“贵州茅台酒”使用的包装、装潢风格高度近似。
此外,其包装上标注贵州品酱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酱坊公司)出品、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酱公司)为生产厂家等信息。
证据资料显示,该“被控侵权商品”的6瓶售价总额为49.90元,单瓶售价不足9元/瓶。
因此,茅台公司认为,相关行业的经营者,上述三家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茅台公司的商标权利,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三被告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与“贵州茅台酒”使用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审理过程:承认侵权、推卸责任!
庭审中,益鼎长公司、品酱坊公司陈述:
1.其两者系相互合作、共同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由其委托猛酱公司生产,包装由其指定、猛酱公司进行灌装;
2. “贵州省茅台镇”系地名,其可以使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是“土老二”商标,该商标信息已在酒瓶背贴中注明;
3. 被控侵权商品的瓶盖胶帽很普通、飘带质量很差,而贵州茅台酒是磨砂胶帽和绣制飘带,且两者瓶贴上的产品名称、装饰线等均不同,故可以明显区分。
证据资料显示,益鼎长公司于2017年9月入驻拼多多平台经营涉案店铺,为专营店类型。
2020年11月9日,被控侵权商品由商家下架,2020年11月26日,该商品由平台采取禁售措施。
截至商品下架,“被控侵权商品”同一链接项下多次变更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与公证购买商品一致的已付款的订单数量为70144件、销售金额为3,510,616.60元,销售期间为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19日。
与此同时,猛酱公司辩称,被控侵权商品确系其生产,2018年生产时有两个包装版本,到2018年12月,就已经停止了该商品的生产。
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瓶盖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应系益鼎长公司、品酱坊公司自行篡改,故就网络销售行为的侵权责任应由该两被告承担。
法院判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贵州品酱坊酒业有限公司、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第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享有的许可使用权,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被告贵州益鼎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品酱坊酒业有限公司、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0元;
3. 驳回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对此案,业内专家表示“屡见不鲜”!在一个白酒品牌时代,以茅台为代表的大品牌白酒经常会被“蹭”。
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法律的健全,这种行为一定会逐渐减少,白酒销售的大环境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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