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规范或推动消费者对酒类进口方式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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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新规范或推动消费者对酒类进口方式更清晰?

来源| 微酿Microvin

202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已于1月1日出台,此次规范申报要素共删除、新增和修订96种要素,设计440个税号,主要目的是对可用大数据查到的要素不再设置,对专业性强的要素予以简化或优化,降低企业申报难度。

微酿注意到,2021《规范申报目录》在一些类目的调整上,葡萄酒要素调整较多

第一,删除要素:

1.“原液进口或原瓶进口请注明”。

2.“原液进口的请注明灌装地点,原瓶进口请申报商标情况”。

第二,新增要素:

1.“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

进口方式填报时,应区分是原液进口(即进口后需在国内分装)还是原瓶进口(即进口前已在国外产区装瓶)。

其中,原液进口的两种方式:一是在保税区内加工的,应填报“原液区内加工”;二是出区后再加工的,应填报“原液区外加工”。

原瓶进口的两种方式:一是有商标品牌的,应填报“原瓶有品牌”;二是无商标品牌的,应填报“国内贴品牌”。

2.“品牌”。

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已有商标或商标权的,应填报中外文品牌名称。例如,波尔多拉菲古堡葡萄酒,应填报“拉菲罗斯柴尔德Lafite Rothschild”;

二是无商标或商标权的,需在保税区内赋予商标并贴牌,应填报出区时实际贴牌的中文品牌名称。例如,西班牙葡萄酒在保税区内赋予“小红帽”商标并贴牌,应填报“小红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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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葡萄酒及其他相关品类都值得关注的是:

原有要素“品牌”统一规范为“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原有要素“包装”统一规范为“包装规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税目或子目明确注明零售包装的,在申报时还需注明是否为零售包装。例如,税目38.08项下商品应填报“300ml/瓶,零售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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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酒类进出口商分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1-6月,葡萄酒进口量为2.1亿升,进口额8.3亿美元。其中,瓶装酒进口量为1.6亿升,进口额为7.9亿美元,累计量额约占葡萄酒进口总额的94.4%。与散装酒进口相比,瓶装酒是主要的进口方式,在政策变动方面,值得各位葡萄酒老板关注。

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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