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可不能乱用,济南一啤酒厂被罚款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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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可不能乱用,济南一啤酒厂被罚款1万

6月28日,《中国酒业》杂志记者从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对位于济南莱芜区的一家啤酒厂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侵权啤酒1200箱和366包,罚款一万元。事情的起因是该酒厂涉嫌侵犯“百威”“百威英博”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涉嫌侵权的企业是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莱芜区。2020年5月18日,该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百威”、“百威英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5月21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在现场发现将军啤酒(500ml*12瓶)1200箱,将军啤酒(590ml*9瓶)366包。以上啤酒上均有浮雕“百威英博”,根据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上述啤酒侵犯“百威英博”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对上述侵权商品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据调查,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生产了将军啤酒(500ml*12瓶)1200箱,将军啤酒(590ml*9瓶)366包,将军啤酒(500ml*12瓶)的销售价格为10元每箱,将军啤酒(590ml*9瓶)的销售价格为10元每箱,涉案金额共计15660元。

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将军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0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第一百九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如下:没收侵权将军啤酒(500ml*12瓶)1200箱,将军啤酒(590ml*9瓶)366包;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另据《中国酒业》记者了解,此前,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此前也与“蓝带啤酒”有过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蓝带公司使用“蓝带将军”作为其生产啤酒的商品名称,经过长期宣传、使用,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提供者的作用,可以作为商业标识给予保护。雪野公司在网站、展会中,将“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侵犯了蓝带公司的合法权益。雪野公司生产、将军公司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据此,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与另一涉案公司共同被判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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