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简称“泰山啤酒”)官方微信公众号“鲜活北京”公告显示,近日针对泰山啤酒诉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燕京啤酒”)、北京燕京仁和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燕京啤酒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被侵权啤酒商品,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被侵权啤酒商品。同时,燕京啤酒需向泰山啤酒赔偿50万元和合理支出6万元。
据悉,该款产品”泰山原浆7天鲜活啤酒“于2010年推出,2013年8月开始在北京销售。同时,泰山啤酒于2016年推出瓶颈较短、瓶身较长的720mL深棕色玻璃瓶且瓶身前标设计醒目、烤花工艺的数字”7的包装。
2019年5月,燕京啤酒推出“燕京7日鲜”啤酒,同样使用了720mL容量、瓶颈较短、瓶身较长的深棕色玻璃瓶,瓶身正面主标贴也使用了较为突出的数字“7”。泰山原浆认定该产品与“泰山原浆7天”在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上都非常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根据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对比燕京啤酒和泰山啤酒的两款产品,虽在商标、生产厂家等产品信息等处差异不明显,尤其两款产品在瓶体造型和颜色、正面标贴主要元素位置以及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基本一致。同时,两款产品在包装、装潢均使用在“原浆啤酒”这一同类产品上,易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
根据天眼查显示,泰山啤酒在2020年12月17日申请了“7天鲜活泰山原浆啤酒”的商标,目前状态为“商标申请中”。燕京啤酒并未有针对“燕京7日鲜”的相关商标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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